关于印发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创优、创标奖励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
园区各相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和《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》,不断提高园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,鼓励园区建设项目争创国家、省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。按照园区管委会2016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,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,现制定《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创优、创标奖励实施办法(试行)》,请遵照执行。
2016年7月29日
抄送: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
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创优、创标奖励实施(试行)办法
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,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,促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,并结合园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创优范围
园区范围内由园区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;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;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、水利工程;经园区同意的其他项目。
二、创优标准
按照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(国家优质工程)评选办法》、《安徽省建设工程“黄山杯” 奖(省优质工程)评选办法》、国家级“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”评价标准、安徽省“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”评价标准等相关评选办法执行。
三、奖励标准
1、建设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“鲁班奖”、省级优质工程“黄山杯”奖,由管委会分别给予施工单位相应获奖工程决算价的2.5%、1.5%的奖励金额,以最高奖项为准,不累加。
2、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“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”、省级“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”,由管委会分别给予施工单位相应获奖工程决算价的2%、1%的奖励金额,以最高奖项为准,不累加。
四、资金来源
相关奖励资金由园区统筹安排。
五、其他
鼓励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。
六、本办法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。
七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