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,支持实体经济发展,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园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租赁园区认可的标准化厂房及闲置生产厂房1年以上进行生产经营且符合安全生产、环保等要求的中小工业企业。具体范围及条件详见实施细则。
二、支持政策
(一)满足园区相关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,对厂房租金先缴纳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,租赁期每满1年补贴1次,补贴期三年,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,具体如下:
1.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个年度,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,给予第一年租金90%的补贴:
(1)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元/平方米;
(2)年税收不低于50元/平方米。
2.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二个年度,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,给予第二个年度租金70%的补贴:
(1)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元/平方米;
(2)年税收不低于75元/平方米。
3.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三个年度,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,给予第三个年度租金50%的补贴:
(1)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元/平方米;
(2)年税收不低于100元/平方米。
三、政策有效期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,企业申请补贴时段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。
四、其他
本办法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。